当前滚动:浙江法院对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2023-03-25 10:12:42   来源:法务网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 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最刑起点.


【资料图】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幡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増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追逐竞驶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4)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投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6)明知是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7)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贵任的;

(6)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贵任的;

(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从严控制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 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玫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 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6)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督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对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 公诉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前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吿,并报请检察长审核;法院决定适用缓刑的、应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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