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追偿的金额范围如何确定?

2023-04-07 03:57:10   来源:麒麟普法

房地产公司与蔡先生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成立一个分公司,蔡先生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承包房地产开发业务,并独立核算,自己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承担民事责任。

后房地产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购房人共计向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294万债权,这些债权作为普通债务最后清偿的比例是20%,蔡先生也认可此债权是分公司的债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房地产公司认为:这294万元购房人的债权是挂靠人蔡先生的债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蔡先生赔偿294万元及利息。

那被挂靠人在破产的情形下,能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吗?

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蔡先生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自负盈亏、缴纳管理费,实际上该《合作协议》就是挂靠协议,蔡先生也确认了涉案294万购房人的债权属于分公司的债务,那房地产公司的这294万破产债权是蔡先生及分公司的债务。

房地产公司作为被挂靠人,蔡先生作为挂靠人,在房地产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程序中,房地产公司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但若在被挂靠人实际承担责任后不允许向实际承担责任人追偿,就会导致代偿人财产的减少,因此,为了保护代偿人的合法权利,代偿人清楚后是可以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

因此,在房地产公司对外承担了债务后,是可以依法向蔡先生追偿的。

那被挂靠人在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数额是多少?

被挂靠人行使追偿的范围其实是与法院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债权的清偿率有关的。

被挂靠人房地产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向房地产公司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根据没有争议的债权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债权的优先及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其实在债权人向房地产公司申报债权时,已经预见到可能无法获得完全的清偿,毕竟若不是房地产公司资不抵债,也不会申请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时,会按照比例清偿的。

这个比例就是,实际偿还的金额,与应当偿还债务总金额的比率。这也是破产债权自带的风险。

破产债权清偿率决定了债权偿还的比例,再因为房地产公司若向蔡先生行使追偿权,也需要以实际清偿为前提条件,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以破产债权清偿率作为向蔡先生及分公司追偿的范围。

这样既符合率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心理预期,也不会减少债权人向被挂靠人房地产公司申报债权后获得的清偿数额。

另外,若房地产公司按购房人申报债权的数额向蔡先生及分公司追偿,则房地产公司将获得超过自己清偿比例的债权,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若是以实际清偿的金额为限对外追收债权,那房地产公司财产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也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这是追偿权制度的原则,也填补了因为代偿而遭受的损失,同时也不能从中获利。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代偿后,请求实际责任人履行义务的,应当根据破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进行追偿。

这也是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蔡先生赔偿房地产公司294万损失后,蔡先生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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